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立或变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别简称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 ;其标准如附表。但特定业别、区域或设施另订有排放标准者,应优先适用该标准。
第 3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如左:
一周界:指公私场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线。
二mg:毫克,相等于○.○○一公克。
三μg:微克,相等于○.○○一毫克。
四K :凯氏绝对温度,K = 273 + ℃。
五N?:凯氏温度二七三度(273K) 及一大气压下每立方公尺体积。
六ppm:百万分之一。
七q :任一污染源所属各独立排放管道单元,各污染物之“单位时间最高许可排放量”,其单位为公克/秒(g/s) 。
八a1,a2:各污染物之换算常数。
九k :污染物排放之扩散系数,单位为公克/( g/s.㎡) 。
一○h :排放管道出口之实际高度,单位为公尺(m) 。
一一△h :排放管道出口之烟流上升高度,单位为公尺(m) 。
一二he: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he=h+△h,单位为公尺(m) 。
一三Qh:排放管道排气之热排放速率,单位为卡/秒(cal/s) 。
一四Vs:排放管道出口排气速度,单位为公尺/秒(m/s) 。
一五ds:排放管道出口处之内径,单位为公尺(m) 。
一六ρ:排气密度,单位为公克/公升(g/l) 。
一七Cp:排气之恒压比热,单位为卡/(cal /) 。
一八Ts: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气温度,单位为凯氏绝对温度(K) 。
一九T :排放管道出口周围之大气温度,单位为凯氏绝对温度(K) 。
二○U :排放管道出口高度之年平均风速,单位为公尺/秒( m/s) 。
─=─(h/10)
U U0
二一U0:地面十公尺高度之平均风速,单位为公尺/秒(m/s ) 。(m /s) 为计算之参考基准。
二二Q :经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气量,单位为立方公尺/分(N?/min)。
二三Qs:依照测定方法测得之排气量,单位为立方公尺/分(N?/min)。
二四C :经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ppm或mg /N。
二五Cs:依照测定方法测得之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ppm或mg /N。
二六On:排气中含氧百分率之参考基准值,单位为%。
二七Os:排气中含氧百分率之实测值,单位为%,如超过20%,则以20%计算之。
第 4 条 
本标准所称既存污染源、新污染源之认定,除另有规定外,其原则如左:
一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设立之污染源为既存污染源。
二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后设立之污染源为新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