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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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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1/8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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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邮箱:214783105@附件: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违反公路、河道、海塘、林地等相关法律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四条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原则,开展“两违”处置工作。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与乡镇(街道)负责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违反公路、河道、海塘、林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交通运输、水利、农林等部门负责处置。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应负责所辖区域内“两违”的防范和制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的拆除、违法用地的整改等工作。部门站所要服从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参与“两违”处置工作。村(社区)对辖区内“两违”防控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建立“两违”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各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惩挂钩,一票否决。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下简称“两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二)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予拆除的;(三)非法“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四)少批多占、因移位造成未按规定建设村民住宅,若违法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它部分能够区分,且拆除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安全的;(五)辅助用房以及围墙严重影响规划和景观的;(六)临时用地未经批准或期满且无法补办或续办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七)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以设施农用地为名搞非农建设的;(八)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九)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十)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十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十二)不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等安全要求,且无法采取技术措施的;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十四)影响重点生态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及水工程、河道(水塘)、海塘等管护范围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十五)经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对古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擅自扩建、新建的;(十六)上级交办督办明令要求拆除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一)城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