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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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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11/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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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在省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八)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一)登记申请书。
1、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
3、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发挥的作用;
4、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目的;
5、业务范围;
6、开办资金及来源;
7、举办者情况介绍;
8、拟设组织架构;
9、拟任负责人情况。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二)举办人简历表或举办单位资质复印件
(三)章程草案。
四、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和监事备案表表或举办单位资质复印件
(三)章程草案。
(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明确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承担相应职责)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1、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
2、如场所是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并由登记管理机关验证其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原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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