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军转志愿兵(士官)统一诉求我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共产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转业志愿兵(士官)移交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转业志愿兵(士官)必须安排工作(就业)。但是地方政府却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箱操作,违反《兵役法》第58条、《国防法》第61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安置政策,把转业志愿兵(士官)按义务兵一样强制自谋择业(兵役法第56条),这是严重错误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是一个由国家机器脱胎的特殊群体,顺间从共和国“最可爱的人”变成了转业即失业,流落街头的可怜人。反差之大,令人惊叹不已!是什么原因让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发生如此变化? 一、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与普通的社会保障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障。 1、保障的性质。国家需要军队、军队需要兵员,兵员需要流动,流动需要保障,这是一个相互关联又密不可分的系统,这个系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只要国家存在系统就存在,系统存在士官转业保障就存在。由于职业的需要,作战时冲锋陷阵了、训练时摸爬滚打、抢险时勇往直前,一年365天,天天职守,服役十多年,年年战备。职业风险之高、受累之多、约束之严、牺牲之大,各种社会职业难以为比。 2、保障的标准。现在国家对转业军官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按标准发放安置费。这几年国家又对所有已经下岗、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业军官恢复原有的待遇,2008年又对所有的复员军官逐月发放困难补助费。转业志愿兵(士官)失业后没有分文收入,转业志愿兵(士官)也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可见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生活水平,已经远远背离了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常规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转业士官的待遇,是个人对国家特殊贡献的回报,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个人原因,其它任何改变转业志愿兵(士官)待遇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3、保障的效期。志愿兵(士官)从转业到生命终止的生存期,就是保障的有效期,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保障是国家对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补偿,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和价值关系来论,上半辈回报下半辈并不为过。转业志愿兵(士官)也是活生生的人,尽管已接近中年,但毕竟还在活着,中断保障就是取消转业志愿兵(士官)赖以生存的条件,等于断掉转业志愿兵(士官)的活路。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至死都搞不明白?自己把十多年最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国家的时候,可没有谈价论市呀!为何转业回到地方的时候,却要跟我们叫板起市场规则呢?安置分配,只是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的开始不是结束。就业保障不是一次性保障,而是终生的保障。二、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失业,始于体制改革的过程。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该不该如此变化?有了就业保障是终生保障。 1、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是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给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改革是用市场的办法搞活经济,增强国力。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改革来否定保障,也不能用保障来排斥改革。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只能用统筹的办法而不能用否定的办法。把转业志愿兵(士官)处置失业用改革来否定保障,这是一边倒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2、转业志愿兵(士官)上半生做贡献,下半生没保障,除非白痴谁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