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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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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问题妥善解决
《社会保险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亮点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按社保法,罗女士没有工作,只要丈夫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亮点五: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账户余额不够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还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欠费的单位,将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二.《社会保险法》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近1万多字。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