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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ppt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26 文件大小:9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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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伴随着近代工业的革命性发展,环境资源的破坏现象尤为突显,而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更是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应运而生。在民事法律的责任领域,环境法律责任因为其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而与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存在者巨大的差异性,从而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性质。我们法学者在研究这些表征的同时,不断也创新性的发展地架构起了一种具有环境法律特色的民事责任构建体系。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其救济途径
环境侵权
在理论研究中,很多法学家对环境民事侵权这一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定义。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中都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
本组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较,环境民事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近代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与思想,如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等,均奠基于这两块基石。

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与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逐渐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环境侵权事故当中,加害人都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
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
同时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根据现代环境法代际公平的理论,这种侵权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一般是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致人与物损害的。

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
客体: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其次,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共有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就必然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而且损害程度往往比传统侵权严重的多。
前文列举的切尔诺贝利核爆炸事故。再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故,迄今已导致3000多人死亡,20多万人致残致伤,且受害者所生子女有先天性双目失明的惨剧; 危害权益繁多,举凡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环境等皆被其染指。
内容方面的特征
首先,宏观上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在传统侵权现象中,其原因行为诸如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其行为本身在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上就是一种纯粹的无价值行为,即完全具有法律否定性的违法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乃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产物,如烟尘是由于工厂生产以煤为燃料所致,废渣、废水也是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其均是伴随着合法的生产活动而产生。亦即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的价值具有正当性。
正如日本著名环境法学家原田尚彦所说:“我们像仙人那样餐风饮露是无法生活下去的。人类社会为提高人们的福利,保障舒适的生活,必须不断地进行有利于人们生活的物质生产和服务性生产。尤其是要追上人口的增长,并要满足无休止地追求生活提高的现代人的无限欲望,必须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