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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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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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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76,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
“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沈险峰律师、张森林律师(下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
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11年4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提议在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补审议《关于选举董事》及《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2011
年4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
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下称“《临时提案公告》”)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具备提出该临时提
案的资格;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