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佛教逻辑中推论前提的真实性问题*
 
汤铭钧
 
“三段论”(syllogism)这个词经常被假借来指称印度的三支作法或者五支作法。但是,这样一种假借却并不总是恰当的。这是因为:第一,印度逻辑中的各种推论形式并非都是演绎的,而在西方意义上的三段论则是一种典型的演绎推理;第二,印度逻辑中的推论形式,体现了某种不同于西方逻辑的特殊的思考方式。在这里,我们便想专就佛教逻辑,主要是就陈那(Dignāga,约公元5至6世纪)、法称(Dharmakīrti,约公元7世纪)的因明体系,来说明这两点。
 
一、问题的提出
且从一个简单的实例开始:
宗:声是常。
因:所量性故。
喻:诸所量者,见彼是常。
这三个判断的次序是宗、因、喻,这是按照印度的方式来排列的,当然也可以按西方的方式来排列,即喻、因、宗。在这里,次序并不是最重要的。只是当我们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角度来考察这个论证式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论证式是一个标准的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Barbara),这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式,正如:所有人是有死的(喻),苏格拉底是人(因),因而苏格拉底有死(宗)。
然而,正是这个论证式,在佛教逻辑中却被认定为是无效的。它所犯的错误是不定(anaikāntika),这就是说,理由“所量性”不仅在同品中存在,如虚空,既是所量,又是常;而且,还存在于异品之中,如瓶,也是所量,却是无常。既然“常”和“无常”这两个针锋相对的主张(pakṣa),都能够利用“所量性
”来作为它们的理由,因此,这个“所量性”因就不能确定地论证“常”宗,是“常”宗的不定因。
这种不定因过在陈那、法称的因明体系中,都属于似因(hetvābhāsa)的范畴。然而,上述论证式的错误其实在于它的大前提是不真实的。如果用佛教逻辑的方式来说,就是论证理由“所量性”与论证对象“常”之间的不相离性(avinābhāva)不成就。这就是说,“诸所量者,见彼是常”这个大前提(喻体)是虚假的,正如瓶,尽管是所量,但却是无常。
同样的道理,所有不定因过和相违因过(viruddha),都可以被化归到大前提(喻体)不真实的谬误,即佛教逻辑所说的不相离性不成就的谬误。而不定因过和相违因过,正是佛教逻辑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谬误种类。
 
二、三段论规则对于词项具体含义的抽象
 
因而,当我们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佛教逻辑这两个角度来审视上述论证式的时候,我们就碰到了一个问题:从亚里士多德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论证式,为什么从佛教逻辑的角度来看却不正确呢?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来考虑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所应满足的条件。在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把论域限制在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式,因为这是佛教逻辑学家唯一讨论过的三支论证形式。从任何一本形式逻辑的教科书上,我们都可以找到如下五条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1、中项至少在一个前提中周延;
2、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3、从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
4、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
5、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1]
在任何一个第一格第一式的三段论中,上述条件都必须被满足,才能充分而且必要地保证这个三段论的有效性。在这里,我们不想对于这些规则逐条细究,而只想指出,这些规则背后的基本理念是关于四种直言命题(
categorical proposition)的理论。直言命题,即以主谓形式构成的命题,一般来说分为四种:全称肯定命题、全称否定命题、特称肯定命题和特称否定命题。此外,在这五条规则中用到的“周延”(distribution)一词,也不外乎是刻画了在一个直言命题中的主项或者谓项在何种程度上是被断定的。进言之,这些词项在何种程度上被断定的问题,与这些词项的具体内容或者含义是没有关系的,就是说,与主项是否包含于谓项之中这样的实在世界中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关系。同样的道理,上述四种直言命题的分类,也与这些命题当中的词项的具体含义没有关系。
因此,在一个直言命题中的词项,无论是主项还是谓项,都好像是有待填充的空格一般,而命题的形式则与其中的词项的多变含义无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命题中,词项的具体含义被抽象掉了,只留下句子的结构。
正是在这种抽象(abstraction)的基础上,上述三段论的五条一般规则才得以建立。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的有效性的基础正是这种抽象。因此,西方逻辑意义上的三段论推论的有效性,可以说是一种形式的有效性(formal validity)。这种形式的有效性与一个推论中的词项的具体含义无关,甚至与这个推论的前提是否真实都没有关系。
 
三、形式的有效性与实质的有效性
 
然而,推论前提的真实性,尤其是大前提(喻体)的真实性,在佛教逻辑中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