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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Agency)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对本人发生效力。
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二、代理权的产生
1.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人清算人等;
,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2)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2. 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代理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5)追认的代理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本人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
某人以其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
3、中国法的相关分类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4条]
委托代理——本人授权,又称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民法通则》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