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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兰考:过份认真遭人陷害
无错法官含冤负屈十三载
——记中国法官上访第一人王建国维权之路
(本文投诉人王建国电话:0378-2950583;**********.)
内容简要:13年前河南兰考县法官王建国,因为人耿直,办事过份认真,在工作中得罪一些人,遭人伪造证据陷害,失去他为之热爱奋斗的审判工作。13年后的今天,王建国为了自己的冤屈,仍在不断地上访之中。人生有多少个13年啊,青春就这样一去不复返,即使铁石心肠,闻之亦澿然泪下!法官的合法权益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去追求法律的保护呢?
过份正义得罪权贵
王建国,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于焦裕禄精神发祥地——兰考县。曾任兰考县人民法院的副庭长(主持法庭工作)、审判员,是一名在编法官和在编国家公务员。在兰考法院工作期间,王建国一直都是在第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经查其卷宗可得知,凡经其审理的案件,包括负责的法庭审理的案件在王建国负责期间,没有办错一个案件。这个数字对一个长期从事审判业务的人来说,应该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数字。但从这个数字中,也反映出王建国人生的另一面,这就是办事过份认真,为办案得罪了不少人,特别是一些有份量的领导。因此在得罪的这些人中,没权的人用编造谎言造谣、陷害他;有权的人滥用职权企图整垮他。为整王建国,曾有领导对他、包括他负责的法庭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部清查。清查的结果是在全院干警大会上点名批评、说王建国庭不应该受理一个标的款只有2块5毛钱的案件。王建国告诉笔者:
“会后我找该领导问有法律依据不让立案吗?该领导没有回答出来。但我明显感觉到我得罪了他。为整我,曾有法院领导找到我法庭内勤让这个老同志作伪证,说我有***受贿行为,却遭到了这位老同志的严词拒绝。这些有权的人曾在三番五次组织专案组里查外调从原则问题上找不到借口后,却又利用我的家庭予盾和个人生活细节问题找理由编故事继续陷害我。”
院长伪造事实王建国无错反遭陷害
1998年,报复开始啦!兰考法院时任院长邱爱玲(现已升任开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违反《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以一个伪造的违纪事实〈1998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在小宋村一美发厅王建国醉酒纠缠一化妆妇女为由〉先于1998年2月5日口头宣布停止王建国工作、限期调离;又于1998年4月7日以同样理由对王建国下发兰法监处字(1998)1号文、给予记过处分,并至今停止工作、停发工资。
兰法监处字(1998)字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王建国在小宋集上饮酒不加节制,醉酒后逛入该集镇一家美发厅,对该厅内化妆的一名妇女进行纠缠,并口出秽语,后被他人推倒在该厅门外街头上,招百余人围观和数人讥讽嘲骂,直至群众打110报警。……  但所说的美发厅究竟是谁的美发厅,没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证明;所说的被他人推倒,究竟是被谁推倒,没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证明;所说的招百人围观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能说明确有人围观。所说的对在该厅内化妆的一名妇女进行纠缠,这名妇女叫贾红梅,而贾红梅在1998年2月4日的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却说“我到理发店,去用她的化妆品”,并不是一名正在进行化妆的妇女。同时该笔录没有按指印,没有宣读核实。是不是贾红梅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所说的群众打110报警,这个群众,材料显示是贾红梅丈夫杨社章。杨社章在1998年2月4日调查笔录中说:我亲眼见的不多,听说他见谁给谁拜年,我见有二百多人围观,我出来后见他被人打了一下,我听说他拉人家小闺女……杨社章夫妇言词相互矛盾,究竟谁说的是事实,没有其他任何人佐证。杨社章的笔录也是没有按指印,没有宣读核对,究竟该笔录内容是不是杨社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关于酗酒滋事的事实证据,除杨社章夫妇的证言外,还有派出所的栗锦堂和李功方作证。但栗锦堂的证明材料说:李所长说你喝多了,走吧,他没说啥就跟着我们回来了。而李功方却说,我一拉,他还说我一句不好听的话,我看喝多了,就让我联防队员把他拉上车,带回了乡里……。栗锦堂与李功方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究竟是谁说的对,没有任何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原法院监察室承办人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事实与王建国进行核对。
针对王建国是否在1998年2月3日酗洒滋事的问题,王建国曾委托代理人在事发地点调查得知:1998年2月3日事发地点,当时只有张庆仁、吴进房两家理发店,但他们两家均因不过正月十五而没有开门营业,也没有听说有人醉酒闹事;在事发当天,在事发地点,做副食批发零售生意的老板刘国祥和做自行车维修生意的修车老板李文全均证明当时没有发现有人醉酒闹事,更没有见有百人或二百人围观。
对于前后矛盾重重,“莫须有”的罪名,王建国肯定不服,对此提出异议,强烈要求与相关材料核对,未被批准。王建国的知情权和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