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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累积投票制度(201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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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累积投票制度(2011年9月).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股东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股东监事时,有表决权的
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二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第三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
股东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股东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五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
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
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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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股东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股东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股东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股东监事当选。
第八条股东对单个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九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股东监事得票相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