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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2008-07-16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5]44号);
(2)《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深人发[1995]63号);
(3)《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8]9号)
二、受理对象及标准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199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如下: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经费渠道:由原经费渠道发。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人事局核准;
(3)区人事局核准后将结果反馈回申报单位。
 
五、受理科室
罗湖区人事局调配工资科。
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管理大厦1209室;联系电话:25666255,25666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