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低于5,500万股,不超过
发行股数发行后总股本 40,010万股
10,000万股,暂定5,500万股
-
预计发行日期 2008年1月3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和自然人股东杨林、傅林中、朱张泉和唐吉苗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Z&P 公司、绍兴中宇、钱昂军和陈东等 8 名其他股东承诺:本次发行前所
持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东、曹建国、汪鸣、钱昂军、杨林、王虎还承
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本次发行前股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股东承诺:其于 2007 年因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流通限制及自
股本而新增的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愿锁定的承诺
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海亮集团的股东冯海良、冯亚丽、唐鲁、朱张泉、蒋利荣承诺自海亮股
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亮集
团股权,也不由海亮集团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担任海亮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冯亚丽、冯海良、钱昂军承诺: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海亮集团股
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海亮集团股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年11月26日
1-1-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
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大事项提示
1、铜价高企且剧烈波动是铜加工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由于铜价高企,发行
人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
平(2006 年末为 %,2007 年上半年期末为 %),存在偿债风险。发行人
流动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例较高,未来如果铜价在短时间内有大幅下滑,存货
就可能会发生积压或贬值,应收账款回收的及时性降低,发行人将面临存货跌价
损失、坏账损失等方面的财务风险。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科宇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80%股权)系依法批准的福利
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以及所得税减征、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
【2006】1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税【2006】1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浙江
省福利企业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该政策调整将对科宇
公司及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尽管科宇公司可以通过提升产品
价格和单位毛利方式来消化部分不利影响,但该等政策调整仍然给发行人未来业
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