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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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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问题探讨.doc

上传人:tswng35 2019/1/30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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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问题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关问题探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打击占用、破坏林地地资源犯罪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罪名,办案民警对它应该比较熟悉,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办案民警对该罪罪名中诸如土地管理法规认定、非法占用认定、林地种类认定、改变林地用途认定、林地大量毁坏鉴定、数量认定等存在着一些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方面的理解和研究为解决这些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目前,对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最权威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本文将根据这个表述展开相应的分析、研讨。一、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释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是按照土地法这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并不仅指《土地管理法》,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林地属于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森林管理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都属于土地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此外,《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均属于本条中土地管理法规的范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对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常用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森林法》、《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二、非法占用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所谓“非法占用”,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少批多占或者使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