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5年。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第三章设备和环境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按总行确定的配置方案配备系统硬件设备。系统主、备机应专机专用。第十五条系统的密押卡设备由总行统一配发,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第十六条机房供电设备应能满足双路供电要求;配备的不间断电源至少应保障4小时供电。第十七条系统运行的网络设施应保持畅通和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网络的互联处要设置防火墙。(二)为系统单独划分逻辑子网。(三)关闭系统主机的远程登录服务功能。(四)对系统服务器和各专柜主机的IP地址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八条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投入使用后,科技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第十九条系统主机应放置在符合计算机房标准的环境中,或并入行内统一机房。第二十条系统操作区应实行前台和后台的分离、操作人员和无关人员的分离。前台,指终端处理;后台,指主机及服务器处理;无关人员,指不应接触集中核算系统的人员。第四章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系统权限管理。系统通过赋予操作员不同的操作模块实现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一)系统维护由运行单位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人员不可参与系统的业务操作。(二)各专柜和网点操作员应按照操作权限上机操作,不得越权或跨网点、跨专柜操作。(三)会计主管原则上不得参与日常业务操作,确因工作需要上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