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引进重点研发机构的实施方案 1长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技术创新暂行办法 10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12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引进重点研发机构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长春高新区新一轮发展战略规划》,加快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引进落位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研发机构,推进区域创新集群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为重点,以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更多创新资源和要素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集聚,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构筑长吉图乃至东北地区的科技创新中枢,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进程。二、基本原则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重点研发机构的引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标准。引进的研发机构一般应为高、研发能力强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等。(二)坚持产业导向。引进的研发机构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尤其要与高新区主导产业密切相关。(三)坚持项目引领。引进的研发机构应拥有科研项目,在重点产业或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或前沿技术,项目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能够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四)坚持属地管理。引进的研发机构应在高新区注册、缴税。(五)特殊项目一事一议。三、工作目标2011─2012年,引进落位20家研发机构;“十二五”期间,集聚50家以上国家级研发主体,同时加大省、市级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引进力度,通过五年时间打造新的“科学─技术─生产力”创新价值链,进一步提升长东北核心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高新区实现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四、保障措施(一)制度保障1、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成立长春高新区引进研发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研发机构的引进和评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主任石威任组长,中科院长春分院副院长李冰,管委会副主任刘成福、张少军,原副主任赵志民,长东北核心区管委会主任马骥、副主任李蕊任副组长,中科院长春分院科技处、长东北核心区管委会、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招商办、招商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局、国际经济合作一至五局、督查办、纪工委(监察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形成科技部门综合协调,相关责任部门重点推进,各配合部门紧密协作的组织推进体系。2、抓好责任分解及工作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好年度推进计划及工作安排。各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全力组织落实。党办、人事和督查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跟踪考核和督查,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3、加强工作调度及协调配合。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引进的研发机构和项目进行评审,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优惠政策,并及时调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印发工作简报;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做好优质服务,确保引进的研发机构顺利落位。(二)政策保障1、关于优惠政策。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引进的重点研发机构优惠政策参照《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内容执行;对引进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参照《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入驻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执行。对新引进的市、省及国家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2、关于资金兑现比例。上述支持资金的兑现,对于购地自建型,可在项目完成在高新区工商税务登记后兑现10%,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60%,项目竣工(或正式运行)后兑现30%;对于租赁场地型,可在项目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签订租赁协议后兑现10%,项目正式运行后兑现90%。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完成项目基础;项目竣工(或正式运行)是指项目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或正式对外运营。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兑现。资金兑现的条件和方式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3、关于资金兑现程序。由项目责任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相关资质证明、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情况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专业性较强项目或重大项目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由财政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内容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资金拨付。4、本方案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时符合国家、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