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
—基于江苏省两个县142个农户的实证研究
詹和平,张林秀资助项目:中科院生物局(编号:KSCX2-YW-N-039)。
作者简介:詹和平(1978-),男,安徽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发展;张林秀(1963-),女,江苏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101)
摘要:促进农地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是今后我国农业应付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本文利用2007年对江苏省两个县142个农户家庭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农户在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形为。论文采用probit和oprobit模型,较好的描述了农户的土地转入、转出行为。研究发现农户土地转入、转出行为与家庭保障水平、以农为主的劳动力人数、以非农为主的劳动力人数、农业资产的价值、地权稳定性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就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户土地; 土地流转; 家庭保障; 实证检验
1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作为全球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是大势所趋。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缺陷日渐凸现:不利于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难以提高,等等,从而制约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理的土地流转,使土地适度集中,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且放弃土了地使用权的农户可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由于这些原因,农地使用权流转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和经济学者都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热点问题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一直都提倡农地流转。农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早在1984年中央农村工作1号文件该文件在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的同时,就明确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并要求在土地流转中对土地上的投入要给予适当补偿。
中就有所体现,并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提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随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于1990年颁布,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基本开放,而农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农地流转市场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中得到进一步发展,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
并具体规定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程序、形式和期限等该法用了一整节(第二章第五节)共12条款,较详细地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其他内容。
。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发展缓慢,农地流转的规模也比较有限,并且地区差异性也很显著(贺振华,2006)[1]。由此产生一个重要问题便是:究竟哪些因素限制了农户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不同地区农地流转市场规模的差异又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
关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影响因素,近年来国内外众多学者结合农村土地调查,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