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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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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2/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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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价费〔2007〕562号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法律咨询,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2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5—50元。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一)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50元;(二)民事诉讼状、协办公证;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当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50元;(三)契约、继承财产、收养关系协议;答辩状、申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民事案件,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争议标的收费比例10,%10,001元至100,%100,001元至200,%200,001元至5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