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看民生政策与民生财政
文宗瑜
向隶属中央政府的国有企业(简称央企)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标志着热议多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进入实际操做阶段。对央企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多类,但是,最主要的是央企应交的利润;央企利润收取,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标准执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前提条件,关系着国有资本宏观层面作用的发挥,影响着民生政策与民生财政的落实。通过以收定支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尤其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等项的社会性支出,看出了中央政府推行民生政策的决心与落实民生财政的导向。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中,支出是关键。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要让社会公众看到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而且要让社会公众看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并不断提高民生水平这一核心,把好支出关,让社会公众真正而直接感受到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享。
一、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的分类征收及不同标准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从对央企征收国有资本收益开始。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头几年尤其是第一年,国有资本收益的数额不会太大,因为能够收取的主要是央企实现利润的一部分,而且按分类标准,只征收利润额很小的比例。从中长期看,随着国有资本收益其他部分上交(如国有资本变现收益即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会有较大幅度的上涨。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了央企实现利润、国有股利或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其他部分,在央企连续4年实现利润总额持续稳定增长的大背景下,收取央企应交的利润更快更简捷。因此,作为“国务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配套文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央企上交年度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标准,第一类10%,第二类5%,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分类主要是依据行业或产业,从分类看,带有行政或资源垄断性的央企如石油石化、烟草等,按最高10%的比例上交部分利润,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的主要是军工等类企业。如果按各类企业实现利润能力看,按10%最高标准上交利润的央企,绝大多数都是利润率较高及实现利润额排名在前30位的企业。分类确定上交利润的比例,基本上能够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政策导向。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先从央企按分类标准上交一部分利润开始,并不意味着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利润这一块。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仅定位于央企利润收取,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就会受到严重束缚。,在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从央企实现利润中征收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大约为180亿左右,如果再考虑征收其他部分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大约不会超过195亿。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尤其GDP率增长超过10%的条件下,央企实现利润总额呈快速增长之势。但是随着宏观调控力度加大,GDP增长放慢,国企实现利润总额也会下降。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