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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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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2/1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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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修改版)(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至六级: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