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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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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2/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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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今年很多的地区都对养老金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当然,浙江省也不例外,也对养老金做了相应的调整,现在我们来具体的看一下浙江省对养老金做了哪些相关调整。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04号、浙劳险185号、浙政15号、浙政发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XX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XX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XX年的,按XX年水平确定。(四)执行“低门槛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