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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的管理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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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的管理条例(修订).doc

上传人:小枷 2019/2/1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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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9号(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管护第四章工程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七条按规定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灌溉、防洪、供水、养殖、航运、生态、景观等因素,注重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备案后,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报批准或备案。第十一条政府投资新建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应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第三章工程管护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者或经营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有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担。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六条新建水利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依法完善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二)大型水库的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二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三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