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6
文档名称:

法律法规汇编(地方法律法规).doc

格式:doc   大小:499KB   页数:14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法律法规汇编(地方法律法规).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9/2/12 文件大小:49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法规汇编(地方法律法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ZHWY/WL-2013-02-00序号文件名称发文/编号生效时间页码1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2010-3-132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9-7-17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2-1-1114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12-12-1175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8-3-1216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3-7-1277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6-12-1318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2005-11-1359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4-8-13810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03-12-14111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2010-3-1461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2011-10-115213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2013-2-1561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76号2011-8-20611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68号2011-8-1164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2009-9-25681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10号2009-2-10701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8]35号2008-2-227419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2010-11-237620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3-1-287921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1-1-1842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5-19323河南省消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3-269824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2008-12-110325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共用费用分摊规定的通知郑价〔2002〕59号2002-11-2110826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2004-8-111027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郑房地〔2009〕169号2009-12-3012128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郑政[2007]23号2007-11-112229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市房管局2008-9-121273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市房管局2008-12-113031郑州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市房管局2008-7-113332郑州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市房管局2008-12-113733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评优评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房物〔2010〕9号2011-1-2014034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2011-12-0114235郑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市房管局2010-10-21144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