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间接损失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停驶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首先:依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随即获得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以实现,保险人应当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进行填补。据此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的确定,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只要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受害人即为三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随之产生。其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很显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且在该条的约定中并没有约定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财产损失。虽然,其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但被上诉人认为该条中的“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所表达的内容应为递进的,即只要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那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即使就该部分约定可能产生多种解释,但依据保险法第30 条也应该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再者: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被上诉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风险的,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