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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试点差额纳税之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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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试点差额纳税之会计处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
“营改增”试点差额纳税之会计处理
彭新媛
渊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山东潍坊 261011冤
【摘要】本文以财税部门有关“营改增”试点的最新规定为依据,就目前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解
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差额纳税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上海市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企业的会计核算一
直是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 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的。但该通知同时明确表示,财政部如有新的规
定,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为了更好地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的试点工作,2012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2]13 号),对“营改增”试点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作出明
确规定,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
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因按规
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下面,笔者将依据最新政
策,就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借助案例进行阐述。
一、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纳税的
会计处理
1. 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根据《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 号文件的附件 2)中的相关政策,试点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
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会[2012]13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
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
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
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
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
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
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
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
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
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1:上海吉祥运输公司是首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
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适
用于交通运输业 11%的增值税税率。2012 年 10 月,吉祥运输
公司全部收入合计额为 400 万元,其中,取得国内货物运输收
入 370 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公司运费 100 万元并取得货
物运输业营业税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30 万元(适用于
17%的增值税税率)。假设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请对吉
祥运输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上海吉祥运输公司全部收入合计额为 400 万
元,其中,货物运输收入 370 万元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适
用于 11%的增值税税率,而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