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荣树新
渊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长沙 410151冤
【摘要】本文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入手,拓展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为了应用好公式,本文还提出了会计账户
摘要、明细账专栏设置、定额制定等方面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使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变得非常复杂。而现有法规及教材给出
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未能适应税制改革试点的需要,相
关公式中数据如何取得也不够明确,影响其应用。为此,本文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的计算进行探讨。
一、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与有关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
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 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主要针对的是企
业所得税,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还涉及房产税的处理。税
法规定,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
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但是企业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核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却没有体现,因此企业对
于推倒重置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需要在
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以免在计算房产税时发生遗漏。本例中,
该推倒重置房产的会计原值为 1 200 万元,而计税成本为 1 380
万元。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的处理
以上对于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
析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对于
其他中小企业,因其会计资料不需要对外公布,可以按照税法
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减除
提取折旧后的净值,直接计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这
样,未提足折旧进行推倒重置改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就
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
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先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亦有类似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还
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购项目,其相应运
费的进项税额亦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情形,说明企业成为有关货物、
劳务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如果企业在
取得货物或有关劳务、服务的当期,已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实
际申报抵扣,后发生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根据《试
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
包括未提足的折旧和新建的成本,会计的账面原值与税法的
计税成本一致,既减轻了会计核算的工作负担,又有利于税款
的计算交纳。
仍以上例为例,如果该企业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上述
业务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