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沿海发达地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
——以A村的土地纠纷为个案
刘华安
【摘要】利益表达始终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核心原因。农民在政治参与中能够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而进入政治过程,使这种有利益支撑的行为可能长久、稳定、持续、理性和有节制地进行。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一般采取从易到难的方式。不是农民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而是一些地方官员轻视农民利益忽视农民呼声,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而倾向于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农民利益表达、集体维权行动的研究要不断反思和研究。
【关键词】沿海地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动力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此带来的问题层出不穷,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在这些问题中,尤以农民的遭遇以及引发的维权与抗争为最。之所以这些问题如此引起人们的关注,不仅源于这类问题的强组织性,进而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而且还在于底层民众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及集体行动的可能所涵括的政治学意义,同时也蕴涵着当利益表达在遭遇体制的瓶颈后,农民在行动中所显示的力量。因此,深入研究底层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阐发其在表达过程中集体行动的逻辑,对于解构底层弱势群体的行动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俯拾即是,且视角多样、各有侧重,从而构成了丰富的行动理论。比如奥尔森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论述,侧重理性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马克思、达伦多夫、科塞等大师则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如资源分配、阶级结构等角度来阐述集体行动的动力之源,认为社会结构才是集体行动的本源;蒂利则从空间环境和社会运动动员的关系来分析集体行动;勒庞、布鲁默、特纳等社会学家则重视情感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认为互动中形成的共同心理和情感促使行动的产生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詹姆斯
·斯科特的研究对本研究更具启发性,他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用“生存伦理”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之后又提出了“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指出多数低层阶级不会冒险公然采取有组织的政治行动进行反抗,他们往往采取诸如偷懒、怠工以及偷盗等日常形式进行反抗。李连江、欧博文等先生认为农民维权行动处于一个“依法抗争”的阶段,依法抗争实质上就是农民在集体行动中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和技术,强调农民主动地积极地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维权工具来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侵害。“依法抗争”是指农民积极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具体利益的抗争。
    正是在国外丰富理论的烘托下,国内学者对上述主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赵鼎新认为,所谓集体行为,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体制外政治行为。方江山从转型期农村的利益格局调整出发,认为在原有的制度结构失衡下,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一种非制度参与的反抗,反抗对象主要是针对乡村干部、具体制度而不是基本制度。于建嵘的研究则更丰富和具体,在其比较早的关注农民集体行动的时候,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那些人往往更看重的是
“面子”,尤其是受到基层政府打击后,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在随后的研究中,他通过几起村民对抗基层党政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发现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党政行为失范而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的失衡是农村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而制度错位导致的体制外的一批力量则是集体事件的中坚力量,并以此归纳出农民集体行动维权抗争的原动力是“压迫性反应”。他把农民的抗争行动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阶段:“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不仅如此,他还在借鉴“依法抗争”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来解释底层民众的行动逻辑。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角度指出,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其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当前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合法性困境”下,具有“弱组织性”和“非政治性”,并认为于建嵘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
    吴毅(2007)也认为,于建嵘的研究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其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另外,处于弱势的农民在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