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渝检会〔2014〕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或者监视居住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意见》的通知各分院、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现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或者监视居住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4年8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或者监视居住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意见第一条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看守所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本市范围内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第三条在押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意见。第四条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自被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看守所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执业权利。对特别重大***犯罪案件,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涉嫌***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是指举报线索反映或已有证据证明涉嫌的***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第六条对于特别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开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送达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辩护律师提出会见时,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向律师出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并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未开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的案件,视为非特别重大***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会见。第七条对于特别重大***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在押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近亲属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向辩护律师开具《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三日内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