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27 卷第 2 期
2012 年 3 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宪法行政法研究·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
杨荔晴
摘
要:随着各类环境危害事件的不断发生,环境公益诉讼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在环境公益诉讼
的具体构建中,由谁作为诉讼的启动主体,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和世界各国的先
进经验,我国当前应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2-0057-03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丰厚物质回报的同时也对人类居住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自进入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全球爆发环境危机,各类环境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伦敦烟雾事件,印
①
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为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和个体利益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按照
法律规定,由一定的主体,对可能或已经造成环境损害的相关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 在理论上,诸多学者专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
具体构建等提出了很多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纷纷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并出台
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障碍,
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
照这两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故而在环境公
益诉讼中,其并不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
讼,以检察院作为原告为宜。
收稿日期:2012-01-21
作者简介:杨荔晴(1978-),女,江苏常熟人,汉族,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江苏泰州,225300。
①李清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兰州学刊》2007 年第 12 期。
- 57 -度博帕尔农药泄露事故,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等。为保护人类环境,各国相继建立了环境公益
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必然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美国学者 JosephSax 提出的“环
境权公共信托理论”可予以参考。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罗马法,认为空气、水流、海岸、荒地等均是
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持有。 1970 年,
JosephSax 在《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一文中提出将公共信托理论用于环保
领域。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的诸多客体如水、空气等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国民所共有的
财产,其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国民将这些共有财产委托给政府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