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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调差文件(2011年12月下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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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调差文件(2011年12月下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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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调差文件(2011年12月下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索引号 01215025X/2012-00003发布机构 山西省>交通厅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文号 晋交建管〔2011〕734号生成日期 2012-01-16主题分类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在线链接地址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公司):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针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调整的原则第三条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在一定幅度内,遵循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当材料价格波动在±5%(含5%)内时,材料价差不予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由发包人补给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当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时,由发包人扣回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第四条 材料价差是指工程施工时的材料价格与招标时材料价格的差值。材料单价以厅定额站同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为准,全省材料涨跌幅度以厅定额站公布的材料价格对比差为基准。第五条 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数量以计量支付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数量为基数,指一次性用于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调价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量。第六条 价差调整只对材料原价(采购价)和税金进行调整,材料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等不予调整。第三章 调整的范围第七条 调价的主要材料是指钢材(钢筋、钢绞线、型钢、钢管立柱、型钢立柱、波形钢板、锚杆)、水泥、沥青、汽油、柴油和重油。其余材料不予调价。第八条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材料消耗均不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第九条 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返工所消耗的材料不予调整。第十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的,所发生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第四章 计算方法第十一条 凡是符合上述调价原则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由于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调价额:n       n调价公式:M=∑Pit=∑〔Dit-Dio(1±5%)〕×Qit                         i=1     i=1式中:M——调整的价格总差额;Pit——调整的价格差额(调价额);       Dit——材料当期价格(自开工起每年度材料价格加权平均值),原则以厅定额站公布的同期材料价格为准;      Dio——材料基准价格,采用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的材料价格或招标时厅定额站公布的同期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