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专题第八讲——罪数论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邓定永
特别提示
。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和数罪。
。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数罪。
。(1)由于司法考试往往通过特殊条文、特别罪名来考查罪数问题,因此在复忆常考的特殊情形。
4. 体系图示:
一、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标准
:
(1)根据行为的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定数罪。
(2)根据犯意的数量,一个犯意定一罪,数个犯意定数罪。
(3)根据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侵害一个法益定一罪,侵害数个法益定数罪。
(4)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定数罪。
:以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特殊情况下考虑其他标准。具体指导思想:
(1)考虑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如果只侵害一个法益,原则上定罪。例如,盗窃后又销赃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只有财产权,所以只定一个盗窃罪,销赃行为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考虑犯意的数量。例如,另起犯意、实行过限,因为有数个犯意,要定数罪。
(3)考虑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三点:
①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原则上定一罪。例如,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②只对—个行为定罪能否包含对另一行为的惩罚?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
③对持续相同的行为能否在整体上定一个罪,能否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继续犯、连续犯。
(二)罪数的分类
罪数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定一罪的情形;二是定数罪的情形。
根据行为数量,可以分为一个行为的一罪和数个行为的一罪。
(1)一个行为的一罪:
①单纯的一罪,就是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定一个罪。这种情形没有认定上的困难。
②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数罪,实质上仍只触犯一罪,只定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
(2)数个行为的一罪:
①法定的一罪,是指有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结合犯、集合犯。
②处断的一罪,是指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法官审判时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注意:数罪常常被考生忽视,但司法考试经常考查。
二、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
(1)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
(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3)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成继续犯。
:只定一罪。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占有着。而非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
:
(1)既遂时间点: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就构成既遂。例如,窝藏罪,行为人将犯罪分子窝藏至隐匿地点就构成既遂。
(2)行为终了的时间点: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续,不法状态也便解除。
在犯罪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一点与一般情形不同,务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