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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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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9/3/1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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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户籍为江西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第四条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江西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新增人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父母一方身份信息不明的,依据身份信息明确一方的民族成份,确认新增人口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增人口民族确认登记手续;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弃婴或父母信息不明等新增人口落户手续时,根据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由法定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登记表;对不能由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民族成份的,由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机关、团体、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指定民族成份,并到公安派出所填写登记表。公安派出所依据登记表中确认的民族成份登记新增人口的民族信息,并将登记表纳入户籍档案永久保管,供公安机关、民族事务部门查阅。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江西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婚姻变化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收养证;(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6)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