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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门中心校2009年教职工绩效考评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元门乡乡中心校中心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评实施意见(试行)》、《白沙
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
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
度。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教师爱岗敬业,扎实
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校教育教学
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注重实绩、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重点
岗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的原则。考核结果同教职工聘用、评
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分配挂钩。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奖励
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
组长:符建华
副组长:王文瑞、王明战
组员:陈克光、王志宏、邓永辉、王国军、王桂山、覃泽洪、
王永周、若干名教职工代表。
三、考评的方式和办法。
1
评价主体根据被考评对象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和平时表现进行
量化考核评分,得出绩效考核成绩,满分为 100 分。
1、中心校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考核决定。
2、其他人员(含副校长和学校中层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领导小组考评,占60%;全体教师按“量
化评价表”表进行打分,占 40%;考核结果公示七天, 无异议后
方可执行。
3、考评等级分:优秀 9 0 分以上含(9 0)、称职 9 0 分以下-75 分
(含 75) 、基本称职 75 分以下—5 0(含 5 0)、不称职(5 0 分以下)四
个档次。
4、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 1 )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 ) 严重违反《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3) 侮辱、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 4 )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进行有偿家教,推销教
辅资料等;(5) 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或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 6 )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 或事假累计超过 1 5
天。(7)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8)学校分配工作岗位后,经做
工作后仍不服从安排者;(9)因工作责任心差或受到行政处分停岗
累计一个月以上者;(10 )全学期或长期因病无法上课者(按刚到岗
工作时间比例享受);(11 )每学期迟到、早退(含早、晚间辅导、
学校各种行政、教研会议、教研活动、业务学****培训、教师值班等)
累计 10 次以上者;(12 )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受到党纪、政
纪“记过”以上者。
5、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基本称职。
2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称
职者;( 2 ) 连续旷工超过 2 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3) 全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 1 5 天,或事假累计超过 7
天;(不含特殊规定的如:产假 3 个月、婚期 7 天,直系亲属丧假 5
天等)(4) 不服从工作安排者;(5) 受到行政处分的,或受刑事处罚
者;( 6 ) 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纪、政纪“警告”者。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考核优秀者可获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00%,称职以上者可
获得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95 %,基本称职者获 85 %,不称职者不得
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一条、奖励性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主要因素,按学期
考核发放。
第二条、奖励性工资设立考勤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校常规管理津贴、教育教学管理津贴等项目。
第三条、奖励性工资除去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
励等项目后,剩余总量的人均值为“基本奖励性工资”。
第四条、“一线教师”指未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骨干教
师”指获得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省
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老师。“重点岗位”指毕业班统考科目的老
师、县级以上重大活动任务的辅导(指导)老师、学校中层领导、科
组长、语文、数学老师等。“突出贡献的老师”指调教、论文等各类
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的教师。
第五条、班主任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执行。班
级人数在 20 人以上(含 20 ),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