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聚众斗殴罪各地规定大全来源:刑事实务目录:【司法文件】1、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9月5日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09]56号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年10月18日)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理论文章、案例分析】6、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7、聚众斗殴中持木棒未致人轻伤以上不宜认定为持械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是否一律认定为故意***罪(《刑事审判参考》)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9月5日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合同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三)“聚众”的认定(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聚众”后,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认定。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为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后果,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二)“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四)“持械斗殴”的认定“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广州刑事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