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篇一: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题名】: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副题名】: Designcriterionofreservoir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编【标准号】: SL106-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 1996-08-26 【实施日期】: 1996-12-01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386号【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的通知水科技[1996]386号根据1991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以部水利管理司为主编单位制订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6年8月26日【全文】: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总则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 并与工程同时完成。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 仍按有关规范执行。 2管理机构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表水库管理等级规定┌────┬──────────────────────────┬───┐││水库分等指标│││├───┬──┬───────┬───┬───┬───┤│││││防洪││供城镇│水电站│水库主││工程规格│水库│水库├───┬───┤灌溉│及工矿│装机容│管部门│││总库容|坝高|保护城|保护农|面积|企业用|量|级别| ││( 亿镇及工│田面积│(万亩)│水│(万kw)││││││矿区│(万亩)│││││├────┼───┼──┼───┼───┼───┼───┼───┼───┤│大(I)│>10││特别│>500│>150│特别│>120│省级││型│││重要│││重要│││├────┼───┼──┼───┼───┼───┼───┼───┼───┤│大(Ⅱ)│10~1│80及|重要|500|150~50|重要|120~30|县级| │型││以下││~100││││以上│├────┼───┼──┼───┼───┼───┼───┼───┼───┤│中型│1~│60及|中等|100~30|50~5|中等|30~5|县级| │││以下││││││以上│└────┴───┴──┴───┴───┴───┴───┴───┴───┘注按上表划分水库管理等级时,如有的水库库容属一个等级,而防洪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面积等其中一项属上一个等级或坝高超规模,则可认为是本档次的重要水库,其主管部门等级可按提高一级确定。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1) 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2) 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m 。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