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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异物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析.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3/1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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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异物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可见异物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析
富同义
〈浙江省衢州市药品检验所,浙江衢州 324002〉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将注射剂、滴眼剂澄明度检查改为可见异物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13日又下发了《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由此给药品检验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一是由于检查所需样品量的急剧减少,使得对绝大部分药品的正常抽样易于实施;二是结果判定标准限度的大大提高,使得抽验的不合格率上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此类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样。
可见异物检查法目前大多使用灯检法,影响结果判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样品的均质性,二是药品抽样的规范性,三是检验者的素质。不少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结论存在与原检验结果相反的可能。基于此,随着可见异物检查不合格率的上升,申请复验的也逐渐增多。由于相关的各级药品检验所都可以作为复验受理单位进行复验,就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复验结论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本文对在复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析。
样品的均质性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可见异物检查法”
有关内容修订中,溶液型注射剂和滴眼剂的可见异物检查灯检法中规定,20支(瓶)供试品,均不得检出可见异物(指目视可以观测到的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毛和块状物等明显外来的可见异物)。如检出有其他可见异物(指长度或最大粒径在2mm以下的短纤毛和点、块等),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应分别符合各相关规定。检查量最多只需40支(瓶)即可发出检验报告书。
假设溶液型注射剂为检验的药品,原药检所的检查数量以40支计,不合格品均为含有不得检出的可见异物。如果在原药检所的检验中,仅查出1支样品中存在可见异物,而在复验中未检出,可能是由于样品的均质性、抽样的随机性等原因,存在检出偶然性,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对小概率事件的发现,当属不易,并且其特点就是不易重现。如果在原药检所的检验中,查出2支以上的可见异物,那么原药检所的检出或许就不是偶然的了。如果对小样本的检测中,不合格的样品分布是均匀的,例如每盒(10支)中都查出有不合格品,或者不合格支数相当多,甚至超出原澄明度检查法判定不合格标准(5%、%等)的数倍,则可推论,不合格品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间,是相对均匀的,在复验工作中应该是能够重现的。
抽样的规范性
药品抽样是药品抽验工作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抽验就是“抽样检验”。没有抽样就没有检验。药品抽验结果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验过程,而且取决于抽样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首先取决于抽样过程。
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使之在手续上合法,技术上可靠,程序上规范,才能保证随后的检验结果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般来说可见异物检查不合格原因有外源性污染和内源性产生两种渠道。生产环境达不到一定的洁净条件,生产材料、包装容器选用或处理不得当等会造成外源性污染;溶剂选择、制剂选择、处方选择或工艺选择不合理等也会造成内源性污染。但药品的运输、贮藏条件(包括温度、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