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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教程 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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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教程 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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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吴贞一一、定义1、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3、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二、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22号令49号令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定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