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初探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出现愈加频繁,冲击着我国传统的诉讼法证据分类。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尚处在起步阶段。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但是,电子证据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种类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对于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从四个方面探析,一为电子证现状及研究意义,二为电子证据概念界定,三为电子证据特征,四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
论文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一、电子证据现状及研究意义
诉讼程序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进行诉讼程序,案件起诉、审理、判决的第一要素也是证据,没有证据便无法确定法律事实。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电子化生存”的风暴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电子产品所储存的大量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独立性、高科技性,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极少,有着强有力的证明能力,更可以称之为“不会说谎的证据”。但是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新的难题。在刑事、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电子证据应用经验相对不足,还存有很大一部分法律空白的地带亟待明确。
从目前来看,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迫在眉睫。法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由此争论不休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得以终结,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二、电子证据的界定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有所异同,简言之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电子签名、电子信息等,除此之外,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微博私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成为独立证据类型进入诉讼程序。
无独有偶,马加爵杀人案是一件备受国人关注的案件,某高校大学生将自己同宿舍的舍友杀死后出逃。作案人的手段是传统的,但警方展开缉捕调查却依赖于新兴的电子证据。下文详述破案情节。
2004年2月23日下午昆明市警方接到报案,称在某高校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生凶杀案,经现场勘查和访问,该宿舍内共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同宿舍的学生马加爵却失踪了。昆明一家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马加爵曾在
2月15日下午持其中两名死者的存折取走四千元。种种迹象表明,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地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将马加爵列为A级通缉犯重金悬赏。
与此同时,技术人员对马加爵在宿舍使用过的计算机进行了硬盘数据分析,发现他出逃前对硬盘做了格式化,但硬盘中存储过的信息仍被技术手段恢复。数据表明,他在出逃前基本上都在搜集海南省的信息,尤其是关于三亚市旅游、交通和住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