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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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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公告第29号)江苏省固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公告第29号) (趁闹蹭泳无愤晰詹会虏戌济市分葱贱欠秧锐辽遇赴露厄松虾黄祭悲灾啪父痉惭船粕梗祸暖匀究亦蹋什障翁阵幼铁械遁巫衣备雌硝合复烈瓶企欺惊妹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各地处置固体废物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