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经2010年8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及执行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2、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
4、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5、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务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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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长;
8、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司违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
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工作机构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
和工作程序,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投资和内部资产重组的可行
性报告和方案,融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