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雁塔区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度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20-99张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类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在我国设置医疗机构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个人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
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设置的主体的情况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及《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8、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9、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述2、3、4、5、6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退休证明或无业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