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在国际上对被害人利益保障同益加强的形势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一系列诉讼权利,对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及保护都存在欠缺之处,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种种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参与性权利、保障性权利、预防及补救性权利三个方面剖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现状及缺陷。在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及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取消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限制,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尽量减少被害人痛苦、保护被害人隐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及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力图通过切实、充分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使失衡了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关系回到平衡的状态上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效的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框架:保障被害人的控诉权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明确被害人庭审和执行参与权:扩大被害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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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史,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非一成不变。原始社会实行血仇制度,由犯罪而导致伤害和死亡的时裁者。随着国家的产生及发展,被害人的报复追诉权逐渐被国家公诉权所取代,国家成了侦查犯罪和追诉犯罪的主体,被害人仅仅成为国家追究犯罪的工具,完全丧失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只为查明案件而在必要限度内出现。在现代刑事世纪以后,犯罪的大幅上涨使刑事法理论得到空攴⒄梗砺凵县⑹佳究对犯罪被害人救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种族屠杀的血腥事实唤醒了人们对被害人命运的同情和关注,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再度受到重视。世纪中叶,刑事法学的新兴学科——一些国家将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以颁布法律的形式反映出来,以实现保护被害人的目标,由此进入了“被害人”时代。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强化被害人的权利,适应“被害者导向”的件当事人”的地位,并赋予其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如直接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重新调取证据权、申请抗诉权、申诉权等。不可否认,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立法上得到承认,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一大进步,但其权利均有不完善之处。由于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由于立法对其权利范围的界定和救济手段规定得含糊和欠缺,即使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这些有限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不到保障。候,被害人及其家族有权作出与被害相应的报复,被害人及其家族是实际的制诉讼体系中,被告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各国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忽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整个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被害人学诞生了。到了世纪年代,被害人学形成世界性的规模,随后,刑事政策思潮,我国年修『摹缎淌滤咚戏ā啡妨⒘吮缓θ俗魑!肮甙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被害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的诉讼
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由于被害人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表达不满和激愤而引起的群体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这个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是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本文拟通过研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种种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从被害人应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入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缺陷所在,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还是政治的角度看,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都势在必行。论刖事皱罟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一、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维护被害人人性尊严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性尊严是指人之所以作为人而独有的特殊价值,人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自决与自主是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人是自决、自主的主体,单位。对于人性尊严的肯定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崇。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是对于国家的暴力侵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国家惩罚权,任何对私权利的考虑,都不符合此宗旨,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忽略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利,从而使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掩盖甚至取代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是权利保护的主要对象,人权保护的焦点都集中在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上,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者,应当具有与被告人同等的法律尊严与地位,于法于理均应得到法律层面的人格尊严。平等、自主是现代人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