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路径探讨
论文摘要书记官专业近几年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教学模式上一直没有定型。目前使用的教学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在目标定位、能力训练、以学生为主体等方面需要改进。项目化教学模式在理工类职业院校的实践获得成功,给书记官专业提供了借鉴。项目化教学模式的理念和原则可在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中以一种开放式的路径实现。
论文关键词书记官专业教学模式项目化路径
项目化教学模式是一种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和学生主体为理念,以项目和任务为载体,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技能和应用知识的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方式。政法类职业学院,在职教理念、培养目标和课改原则上可以适用项目化教学模式的要求。从专业来看,书记官专业具有典型的涉法性,以培养书记员为主,因而该专业的法律类课程的项目化改造在实践路径上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一、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革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因其办学历史、政策支持、师资构成以及高考制度本身的弊端等原因,导致高职院校在经验积累、办学经费、师资选拔、教育科研、生源质量以及社会声誉等方面都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提并论。政法类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式上经历了照搬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时期、反思时期,目前进入到重构人才培养模式时期。经过几年的发展,法律课程教学模式仍然没有大的突破。
(一)目标定位不科学
单纯以岗位定目标的做法不可取。一是书记员制度本身是在变动之中,传统的做法是书记员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当审判员,法院的一五改革纲要将书记员列为单独系列,没有上升为审判员的空间,甚至最高法院曾有书记员工作三年要轮换掉的规定,现在又要回到传统老路上来。书记员制度的改革难以定型,近年来,书记员的流动性很大。二是能到法院当书记员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学生要自谋职业。如果单纯以书记员岗位作为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到社会上将无所适从。三是学生的可塑性较大,发展空间也大,学校教育应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终身发展。
(二)能力本位不突出
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分属两种不同的类型,所有的院校毕业生都要在职场上同台竞技,职业院校的学生首先在“博雅”上稍逊一筹,所以在职业能力上要有所弥补。政法类职业院校的教学模式脱胎于本科教学模式,而传统的本科教学模式就有能力缺位的弊端。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对能力本位的推崇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上似乎没找准路径,甚至仍然纠结于哪些是知识、哪些是能力。
(三)学生主体地位没落实
长期以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口号已成陈词滥调。但是,说的是一套,习惯的做法是另外一套。“满堂灌”不在少数,变相的
“填鸭式”教学随堂可见。其现象触目惊心,其危害人所共知。
(四)无效的知识泛滥
从知识对人的有效性来讲,可分为有效的知识和无效的知识。没人能保证所学知识全都有用。如果教师传授无效的知识过多,将浪费学生大量宝贵的学习时间,增加学生不必要的负担。所以,教师要有分辨无效知识的功夫。
(五)教学形式单一
内容只有通过形式才能表现出来,教学是特定内容的传递过程,不同的内容应该有不同的传递形式。正统的教学观认为,课堂“秩序井然”是一堂成功课的标准之一。这种看似无可挑剔的评价其实就象要求千人一面一样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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