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论文摘要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论文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债权让与诉讼时效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保险法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且有限的法律规定也并不统一。面对这样的法律现状,当事人常常无所适从。所以,本文拟对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这种局面的改变提供一份力量。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概念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指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了相关侵害行为,保险人得享有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额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又称
“权益转让”,简称“代位(subrogation)”,是保险法上的重要的制度。基于这一权利而引发的案例,最早可追溯至1782年的“马森诉森茨勃”案。从此案例之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获得长远的fazhan发展。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对保险人来讲,主要包括两种内容的权利。第一,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赔付之后,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对损害实施者的第三方的起诉之权或者是获得其损害赔偿的权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在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由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行为所造成的。在被保险人获得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lixue自然而然的就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故有人又将其称为“保险代位追偿权”;第二,如果第三人就自己的损害行为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且此时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之处获得了相关保险赔付,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保险人享有在其赔付被保险人的额度范围之内对其所取得的第三人给付的赔偿具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之特征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是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还是仅仅适用于其中的一部分,在其发展lishi历史上存在过争议。随着时间的进行,保险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认识确定了下来,主要理由是关于财产损失的补偿大多数是以被保险人实际所遭受到的损失为限,没有收到损害的或者是不在损害的范围之内的不计入最后的赔偿金额。即便是投保人善意的进行重复投保,那么赔付结果也只能是在保险价值范围之内,并不能多于实际损失额度的赔付。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险法上的实际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但是,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赔付大多体现出储蓄性而不是补偿性。因为,财产可以用确定的金额或者是一定的其他物品来进行补偿,但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其他的人格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进行衡量的,对其进行投保之后,一旦发生损害,在约定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补偿和赔付是符合
“生命无价”这类普世原则的。这种赔付和补偿不限于实际的损害金额,因为这种损害金额的具体数额根本无法进行核算。所以,这也就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