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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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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4/21 文件大小: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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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本项目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为:内陆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陆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的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不含六县)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材料);(五)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六)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购置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八)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