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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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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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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拟对现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为使该条例的修订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电子邮箱:faguiyichu@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重庆市渝中区东方花苑酒店1402室邮政编码:400015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总的建议:1、应该符合现行最新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2、具有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的体系;3、具有可操作性,量化、细化违法违纪行为,易于操作;4、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加大违法违纪处理力度!大幅度增大违法违纪经济成本;5、增加相关性,尽可能覆盖城镇房地产交易的相关领域,比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承租人等;6、增加媒体、公众、个人的监督、举报权利,有举报奖励的内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7、制定一整套相关配套的行政规章,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8、公布有关举报、奖励电话。】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管理原则】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信息公开】 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开、准确、安全的服务。第六条【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发生转让的情形】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买卖(含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下同);(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五)因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禁止转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且处于异议登记有效期内的;(三)附有违法建筑;(四)已作抵押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第九条【房屋基本单元】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第十条【分割转让】 在建的房屋需转让的,应当整幢、整层转让或者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基本单元进行转让,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布局,对其分割转让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隔基本单元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后,再行转让。第十一条【房屋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房屋。第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与出卖人具有按份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具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对所出售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出卖人应当在房地产买卖书面合同签订前的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共有权人或者承租人。第十三条【告知义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