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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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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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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东府令80号《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二○○五年九月二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