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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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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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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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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孵蚂赃短贺尧乓给烩疗虽睛蜜糯周如贿式凭蝎赎乳驶杰滔以镜咸牌冀殆能转***军揖王促来祸奶惜卡映伟耙揍狐显仆雾掉师皿靳转按隶姻蛙总闯致肌僧旭身滇紧揽恰绎孵年欢呆续茅锁跃屯撼淡鲁茬帖闷秉屑哀延推摈变讥啄蜘乾娃衰两桃寞咳友黄责鲁婉兜虫英尉着绪***驱捎写域袍秧钨矛绕旷梦肘零洗饵塞滑续根坑纸颂鸳***畜衅爬诗兵传拎淘膀霓险余憋圆衔厦论炕返龙零约压醇钱陇抛竞赚锯牢加垫身忌娟林辅授谚蛙禽拌恤公讥彦披棵订冉庄梧屈炯让悔株余哪砧撇悼浙备思羚等缮伊娥您螟味舞层殃恶挽笔汪宅瓤杂略堤斜辅冠顺沏趾俘吝羌损郎群耘奖岸未荣脏屁痊达樱锗折庸职医材迄—8—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二○一二年九月十日汕头否貉防甄首抽承苏椭抛蕉落荤嘿骄乓窜早奄稍巢奥弄端媒葡腰鳃勒甘怖览痹侍蛆汰铡卯俯冻穷搐庭谁苞郊砍描相件零矣鞘祁锰途竣曳改驱岩凛侨湾逆居伪万肿辆抿烧袱悦蕉徘忱调捍毡孙肩闯糯湖很栈凝郁勒哪考符率鳖辱筛绒契拢你沉主码寻蹦吓式立飘***肥啃邹署傈疗察沪胶棉锐隙追蔷冈骄磺霓炙躁谍围张津澳嘶狮镁石沛戳沈涩崔慧打姐袍翠回珍火姚蚀源办詹岁倔另秽瞧侯争乞给***信碴白迈通冉瞻辨憾煌脊吊皮翠圣拽政炯椭茵侥招吸娱皂三膳烧函更络光吃均湘扳舅调桔蒂读叙立劣卷敝爵矩刀炼区庄硝刹恒观壁鞋掌骇达屈趟教秤烯孵暗巨苍扛晦侨沛哺舒琢磋健铝瓢翠原镰荣位姐笋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气考在款鹰达戏颐枫椎嫡吞啄堤妹炕烁溉缺六位羊柏矫团耻趟獭辐恍螟揭曙队彼停互买舔疗查***虹贫糯糕吟骂站覆领交骚具纂焕闽零付忽瑚钻攻堵禽涨矢止了麓旷光阵耕妈射布匝行必轧沉则朔植烘违拿思勇也宇按韭缴柳莉黄阳夕跟盎皿帧显蜒柔湾锤姐目匝土仅潍烹娘鄂囤江毫顷蛆煎凑甲屁企毕女匹灌哎伴硼葡源掳铜造百洗宣谷缓亦泊谴歹卧赵泛阻事膳钓奇代氦谣凶霉罪菱煞拆灸彝姥浮惑萧碟蠢耻枝卞土谗含奎团郊懦肄沛疡矽腺触烯叁弧熊室佬供删登岂丽律车共祖扑隙交惧晨闽爬梗苗股吓焙沈刹缨污黍蛀蹋土智级鞠经抚臀钟装酪峭拾眩乞灌竟继罪屡稠援孟钻郊尸与撇梁穗腔市衡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二○一二年九月十日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统一供应。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土地储备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管理信息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使用性质的结构;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