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一个人支票存款为什么发展迟缓?
支票,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目前我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但支票的使用在中国主要以单位为主,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人们的日常支付工具。
个人支票的全称为“人民币个人活期支票”,是由在银行开设个人支票储蓄专户的个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并以支票为结算凭证的活期储蓄存款业务。中国从1986年开始试行个人支票,广州、上海、深圳等7个城市为试点城市,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但由于需求原因,停顿了一段时间。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城市开始继续推行,但总的来说,目前个人支票效果不佳,使用量非常小。现阶段我国居民的个人消费主要以现金支付为主,极少用到个人支票,许多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个人支票存款为何物。为什么支票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不能走入我国寻常百姓家呢?
也许有人会认为,个人支票存款不普及的原因在于银行监管方面的限制,但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来鼓励和支持个人使用支票存款,认为这既方便消费者个人消费,也利于人民银行对现金的管理和控制。198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曾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通知》。通知认为,由于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在其消费活动中有使用支票结算的要求。为便利商品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调节现金流通,简化清点和收付手续,并有利于聚集社会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决定对个人结算进行改革。通知还设专门条款指示“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1995年公布的《票据法》规定的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条件也并不苛刻:“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个人可以签发支票了。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这个严惩空头支票的规定,字里行间
也表现出对发展个人支票的支持。
那么是不是因为各商业银行对办理个人支票存款不热心呢?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一项业务有利可图,而且政策上也支持,它们是应该有积极性去办理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曾经为了竞争招揽存款而使出浑身解数,如果个人支票存款能够成为它们吸收存款的有效途径,它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曾于1989年在浙江某地试办过个人支票业务,然而当地居民宁愿用麻袋装现金也不肯使用支票。自1996年底开始,中国银行在北京分行和建国门分理处进行个人支票业务的试点,但效果也并不理想。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从1996年底至1998年中总共只办了不到80份个人支票账户,又因中途有清户,其所存个人支票账户不到70个。
但与其他业务相比,做个人支票业务既承担风险,利润又小,银行对此缺乏积极性。银行在推行个人支票业务上态度不积极,主要是对客户支票签名的真伪辨认和审核难度较大,有时同一个人几次签名不同,容易发生差错和支付风险。因此银行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