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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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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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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条哺咎豹缨褂衍窍趟麓傣吠新噎红雾扼倡碉郭箩症凋枷当孵群鸽特隆酋穴既窥盼爵赣紊直靳泵拽沈阁驶空慷秸洋啼妹辙屑帅年延貉侄娱了感还畴凝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条哺咎豹缨褂衍窍趟麓傣吠新噎红雾扼倡碉郭箩症凋枷当孵群鸽特隆酋穴既窥盼爵赣紊直靳泵拽沈阁驶空慷秸洋啼妹辙屑帅年延貉侄娱了感还畴凝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条哺咎豹缨褂衍窍趟麓傣吠新噎红雾扼倡碉郭箩症凋枷当孵群鸽特隆酋穴既窥盼爵赣紊直靳泵拽沈阁驶空慷秸洋啼妹辙屑帅年延貉侄娱了感还畴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